28 April
提醒勞資雙方履行合約上的責任,有助避免勞資糾紛, 書面僱傭合約清楚列明僱主與僱員的權益是十分。 勞資雙方可自行訂立合適的僱傭條款及條件內容,不過,有關條款必須符合《僱傭條例》及《最低工資條例》的規定。 根據《僱傭條例》,如僱主與僱員訂立書面僱傭合約,僱主必須將一份合約副本給予僱員保存。此外,僱主如欲修改僱傭合約條款,應先徵詢僱員的意見,並取得他們的同意後,才可作出更改。僱員不同意便失效。 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,如有終止或減少《僱傭條例》或《最低工資條例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、利益或保障的含意,即屬無效。 為協助僱主與僱員訂立書面僱傭合約,勞工處編印了一份「僱傭合約樣本」,供僱主及僱員參考, 如下: 簡介合約 資料來源: 勞工處